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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试用期:“试用”怎能变“白用”

[摘要]对于有过工作经历的人来说,试用期这三个字并不陌生。这段时间,不少明年要毕业的大学生投入到找工作的过程中。对于庞大的求职群体来说,工作试用期陷阱值得关注。这是因为,一些用人单位的工作试用期非常任性,频现程序违规、无故延长、待遇打折等诸多怪现...

对于有过工作经历的人来说,“试用期”这三个字并不陌生。这段时间,不少明年要毕业的大学生投入到找工作的过程中。对于庞大的求职群体来说,工作“试用期陷阱”值得关注。这是因为,一些用人单位的工作试用期非常任性,频现程序违规、无故延长、待遇打折等诸多怪现象。试用期的乱象,更为某些用人单位获取“廉价劳动力”提供了理由。

对于求职人员来说,需要警惕防范哪些“霸王潜规则”?这些“不靠谱”的怪相缘何如此任性?

陷阱多多

试用期成“白用期”

“我通过面试了,不过要有半年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多少?”“没多少,大概是转正后的一半。”“签正式合同了吗?”“转正后才能签”……

这段对话,对很多求职者而言再正常不过。一般来说,通过面试后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期才能正式入职。毕竟一个劳动者是否适合这一职业和岗位,只有通过一定时间的试用才知道。试用期对劳动者来说,是一个证明和展示自己的机会,也可以借此看看自己是否适合目前的职业和岗位,免得“入错行”。

试用期虽是劳资双方打量彼此的一个窗口,但是不少求职者却透过这窗口,看到了很多闹心事。比如,有些用人单位随意设置和延长试用期,迟迟不予转正,还有一些用人单位的做法更加令人气愤,员工试用期满以后,以一个“莫须有”的理由表示“试用不合格”,再招聘新的员工开始他们的“试用期”,试用期成为一些企业节约成本的一个手段。

试用期成“随意期”。今年2月,毕业于我市一所高职院校的张馨慧应聘上了一家民营企业的文秘职位。在入职前,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劳动合同要在6个月试用期考核通过后才可签订,而且试用期没有绩效工资,只能拿到一定比例的基本工资。然而,好不容易等到试用期结束,公司却一再推脱称,转正要等公司领导开会后决定。“就这样一直拖了两个月,我等不下去便辞职了。”张馨慧谈起这段不愉快的经历,非常无奈。张馨慧说,她这种情况不算稀奇,一些同学在试用期到期之后,用人单位会以各种理由解聘,这样他们的“试用”就变成了“白用”。张馨慧讲述了她一位师兄的遭遇:“这位师兄在几个单位试用期都没过关,折腾了半年多,不仅生活不能自给自足,还要家长给他贴钱。现在我们大学生就业压力很大,这合理吗?”

采访中,不少求职者吐槽,在一些私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里,试用期变成“白用期”的情况时有发生,劳动者的权益往往被用人单位忽视。今年5月,市民黄悦从一家公司跳槽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做业务员。入职时,该企业的负责人表示,根据企业规定,新招聘的员工都要先进行实习试用,等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于是黄悦与该公司达成了为期3个月的试用协议。可是,当试用期满后,该公司却以黄悦在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聘用条件为由,提出和她解除劳动关系。至于为什么表现不符合条件,该公司则对黄悦的质问含糊其词。

节约成本

用人单位的小伎俩

记者调查发现,发生此类现象的企业大多为小微企业及劳动密集型行业,人事制度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因此,试用期成为这些企业节约成本的一个手段。尤其是一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当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又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循环往复把招聘员工当成不花钱为自己出苦力的“生产流水线”,试用期成了“白用期”。

这种招聘,让很多求职者一不留神就钻进了用人单位设计的圈套,不但白白给用人单位贡献了自己的脑力和体力,丧失了其他的就业机会,而且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同时,多数求职者对试用期及享有的权利并不清楚。特别是刚走出校门的学生,在校时没有学习相关的法律常识,加上缺乏足够的社会阅历,很容易被“坑蒙拐骗”。

在如今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基本是用人单位居主导地位。在资强劳弱的现实环境中,许多求职者博弈能力不强,迫于求职压力,根本无法与用人单位“叫板”,即使用人单位提出过分的要求,也不愿意采用法律手段维权,而是选择“忍气吞声”。 所以,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犯求职者合法权益的事也就屡见不鲜。有过类似经历的市民杨润辉在个人微博上写道:“对于求职过程中的不合理,大多数求职者除了接受似乎也别无选择。也正由于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之后积极维权者太少,客观上怂恿了无良企业在试用期上大做文章,形成恶性循环。”

此外,出现这种现象与社会因素密不可分。有着多年从业经历的律师罗利军认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考量试用期劳动者的标准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只是在第21条中提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种模糊表述给用人单位在考量试用期劳动者的权限上留有空白。而且,劳动争议案件比一般的民事诉讼更复杂、周期更长,且难以保障司法救济目的的最终实现,而且,通过法律维权,经济支出成本也较高。

合力破解

莫让“试用”变“白用”

要解决这个看似难解的难题,求职者首先要明白,试用期并不是一定要经历的。即使不得不进入试用期,前提也必须是用人单位先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是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样签订的所谓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同时,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金、医疗金和失业金。

劳动合同是规避“试用期陷阱”的重要武器。罗利军告诉记者,在通知试用前,求职者务必要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看清合同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注意检查薪资、职位是否和录用函上相同,合同是否包含劳动合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条件、报酬等内容。

要避免毕业生刚走出社会就成为他人的“廉价劳动力”或“零价劳动力”,需全方位着手。

一方面,毕业生入职前一定要“恶补”《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避免落入用人单位设计好的陷阱。求职者也要多长一个心眼,最好在签订协议之前走访招聘单位,多了解招聘单位的情况,谨防饥不择食而上当受骗。

另一方面,求职者要敢于向“玩试用期游戏”的用人单位说“不”,并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权。近年,我市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机制,努力建立职工权益申诉、受理、法律援助“一条龙”维权机制和维权“绿色通道”。因此,当自身权益受损害时,求职者要敢于维权,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投诉,也可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权。同时,劳动监察部门一旦发现投诉,应果断出击严加打击,同时要加强相关方面法律培训,提高劳动者、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罗利军认为,应进一步完善试用期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增加用人成本对劳动者的补偿机制;另一方面,对试用期的相关规定要进一步细化、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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