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2-12 11:54 我要投稿
“感谢你们对我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使我重返校园继续学业,检察建议改变了我的人生。今后我一定吸取教训,专心学习,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这是近日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收到的一封感谢信。
写感谢信的是大学生杨某某,天津市静海县人,系西北某名牌大学的大三学生,因卖假烟于2016年7月1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8月2日被批准逮捕。8月19日,尉氏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对杨某某卷宗进行审查时,了解到杨某某家中有年迈的爷爷奶奶,父母身体多病,常年吃药,全家五口人仅靠几亩薄地维持生计,生活困难,经济拮据。杨某某是家中独子,他想边读书边做点生意来挣点学费、生活费,以减轻家里负担,故时不时地买几条假烟通过网络售卖,殊不知其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触犯了刑律。
考虑到杨某某系名牌大学在校学生,如不能按时到校学习将面临被学校除名的命运,且杨某某尚处于人生起步阶段,未来前途无限,办案检察官将上述情况向检察院负责人进行了汇报。经同意,该院监所科立即启动了对杨某某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工作。经审查核实,杨某某犯罪初衷是家里穷,想挣点生活费,因法律意识模糊,故不知道卖假烟系犯罪行为。自收押至看守所以后,经驻所检察人员多次谈话、教育,杨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真心悔罪,还亲笔书写了“自述”,两次向驻所检察人员递交悔过书。办案检察官通过与看守所管教民警及杨某某同监室在押人员谈话,进一步了解到杨某某在羁押期间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监纪,表现较好;通过与其所在大学沟通,了解到该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通过与杨某某谈话,其表现出强烈的悔罪感,渴望司法机关能对其从轻处理,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继续完成学业,将来回报社会。
2016年8月20日,尉氏县人民检察院经过严格审查,认为对杨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不继续羁押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遂向尉氏县公安局发出了对杨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详细说明杨某某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尉氏县公安局采纳了该建议,并于当天将杨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检察官们从初审、立案、审查,到该院最终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建议书仅用了一天,杨某某最终得以如期到校学习,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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