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2-19 09:06 我要投稿
全媒体记者郭中昱报道 记者昨日获悉,我市两级法院自2016年以来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根据家事纠纷所具有的主体关系的特殊性、权利义务内容的丰富性等特点,在家事审判中,突出司法过程的柔性和程序的弹性,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于家庭成员情感的治愈功能、对弱势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能,加强对当事人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的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介绍,自2016年年初以来,按照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统一部署,我市两级法院着力建设家事审判的专业化队伍,积极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家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家庭婚姻关系的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离婚纠纷财产申报制度和勘查制度。为防止一方提前转移财产,一审案件立案后要求双方申报婚前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并告知隐匿财产将承担少分或不分的法律后果。同时,通过财产勘查对相关财产进行固定,建立立案前调解制度。所有案件必须经过调解室调解方可立案。调解室也可委托升级后的社会法庭进行调解,时间为30日。调解人员采用邀请社会调解员参与,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调解,充分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立案时告知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尝试离婚冷静期制度。经过对相关材料审查并会见双方当事人后,区分是婚姻死亡还是婚姻危机,如果仅仅是婚姻危机,则着重于婚姻的修复,根据其结婚时间长短确定“冷静期”。具体时间为:结婚一年以下无子女的,为2个月;结婚一年以下有子女的为3个月;结婚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无子女为3个月,有子女的为4个月;结婚七年以上无子女的为4个月,有子女的为5个月。“冷静期”作为延长审限的理由申请延期。在“冷静期”,委托社会调解员和地方组织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老年人的赡养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重要因素,如果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抚养赡养未妥善解决,一般不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的案件建立案后回访制度。案件审结后与村委会、居委会建立联系。要求案件生效后一年内不少于3次电话回访,一次实地回访;在开庭时发挥法官的引导作用,避免庭审对抗造成二次伤害。主要采用辩论开始前法官提示、明确辩论重点、辩论中控制节奏等方式;把调解和心理疏导贯穿于审判始终,注重当事人之间感情修复,最大限度地减轻对当事人感情的伤害;审判方式彰显柔性。开设圆桌审判区和温馨调解室(心理咨询室),悬挂富含哲理的标语,让当事人进到法庭有一种温暖如家的感觉,营造和谐温馨、平心静气的氛围;组织家事法官参加心理咨询培训,努力建设一支具备心理学、社会学知识和经验的专业化家事审判队伍。目前,已有一部分法官取得了心理咨询师资格。
我市两级法院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目前已取得显著成效,2016年全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办理离婚纠纷案件3540件,继承纠纷案件127件,抚养纠纷案件229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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