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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

[摘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汴政办〔2015〕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汴政办〔2015〕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2日

为贯彻落实《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汴政〔2015〕39号)精神,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建立由市督查、发改、金融、国土、规划、住建、人防、消防、气象、环保、地震、城管、财政、文物、税务、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适时召开会议,及时调整出台相应政策,解决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二、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银行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对资信良好,达到授信条件的开发贷款及时发放。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压单、不压贷。异地购房者可以在购房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政策应当支持。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银监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价格部门加大对不合理收费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14〕1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禁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确保贷款客户公平合理地开展资金运营活动。

(五)加快公积金业务操作系统建设。启动升级改造公积金操作系统,实现与代办银行的数据链接,争取尽快开展个人信贷对冲业务和个人资金及时划转业务。

(六)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由市金融、住建部门牵头,根据房地产发展现状和融资需求,组织举办房地产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对接会。

三、鼓励个人住房合理消费需求

(七)实行购房契税货币补贴。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凡在我市市区(含祥符区,下同)购买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的在售商品住房,且购房之后一个月内缴纳契税的,所缴纳的契税由市财政按缴纳额的一半予以补贴。

(八)鼓励开封籍农民在市区购房落户。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凡非市区常住户籍人口(以本意见发布之日的户籍状态为准)在市区购买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的在售商品住房,且购房人户口迁入市区常住户口的,在享受契税补贴的同时,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购房补贴。购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手续登记为市区常住户口,在教育、医保、社保等公共服务方面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九)鼓励外地户籍人口在开封市区购房。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外地居民(以本意见发布之日的户籍状态为准)在开封市区购买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的在售商品住房,市政府特别资助5000元购房补贴。外地人口迁入开封市区常住户口的,符合购房契税货币补贴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相应补贴,与本地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十)推进货币化补偿安置。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签订征收拆迁安置协议且同意采取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在市区购买普通商品房的,享受契税补贴的同时,市政府特别资助5000元购房补贴。

(十一)鼓励各县(区)团购商品房安置拆迁居民,并可在享受上述优惠和开发商让利的基础上探索给予其他形式的支持。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开展房源信息推介活动,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通过购房服务、奖励、补贴、补助等方式,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购房需求。

(十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灵活促销。引导房地产企业赴郑州等周边地市推介,抓住市政府出台优惠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有利时机,针对团购、一次性付款等情况,制定一系列吸引力强、含金量高的促销优惠措施,强力刺激住房消费。

四、加大对开发企业扶持力度

(十三)取消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前不再到当地物价部门进行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严禁价格欺诈行为。

(十四)调整城市配套费征收方式。为缓解开发企业资金压力,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城市建设配套费不再一次性缴纳,调整为在办理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前缴纳50%,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缴纳剩余50%。

(十五)非住宅(商铺、办公楼等)转让费在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缴纳,不再提前一次性收取。

(十六)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作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根据经营需要提出申请,规划、住建部门应当予以变更审批。

(十七)改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方式。除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要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合法合规。

(十八)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专业部门要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其建设应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五、加强市场监管

(十九)未经财税和住建部门批准,开发商不得代征代收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使用收款收据、合作建房协议等任何形式收取售房款。

六、营造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房地产企业可依法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强揽工程、强卖材料、非法阻工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企业投诉中心(12345)责令辖区政府、公安机关及时处理,对处理不及时的交督查部门问责。

(二十一)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环境,取消如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一)经验收合格后换发新证等违反行政审批的部门规定。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索拿卡要”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予以严处。

(二十二)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各部门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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