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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气污染宣战 开封划定路线图

[摘要]7月17日,全市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动员会召开,吹响了我市向大气污染宣战的号角。 本次会议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10个攻坚战进行了全面部署,以1+2+4+10方案为行动蓝本,聚焦扬尘、工业大气、燃煤等领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会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理...

7月17日,全市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动员会召开,吹响了我市向大气污染宣战的号角。

本次会议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10个攻坚战进行了全面部署,以“1+2+4+10”方案为行动蓝本,聚焦扬尘、工业大气、燃煤等领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会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施策;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1+2+4+10”方案有哪些?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大气环境现状和对今年下半年变化趋势的分析研判,经反复研究,我市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1+2+4+10”系列文件和方案。其中“1”是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这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2”是两个组织保障;“4”是4项工作制度;“10”是10个专项攻坚方案。这些文件和方案是我市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行动蓝本。

“1+2+4+10”方案出台背景?

近年,全市上下凝心聚力,强力推进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上半年,我市PM10浓度值为每立方米137微克,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省排名第三。

不过,也要清醒认识到,目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尚未实现根本好转,离中央要求和群众期盼还有不小差距,大气污染防治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要让开封蓝天白云常在,确保群众呼吸新鲜空气,必须在大气污染防治上下大力、出狠招、见实效,消除人民群众“心肺之患”,以最严厉的措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4项工作制度】

4项工作制度,是我市打赢大气污染攻坚战的基本制度。

1.党政同责制度。出台《开封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细化了5个党委部门和35个政府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提出了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环保责任的工作要求。

2.责任追究制度。出台《开封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在环保决策、执行和监管过程中,违反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进行追责,力求通过严格的制度约束,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到实处。

3.生态补偿制度。出台《开封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落实中央有关“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求,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县、区政府实行财政资金划扣或奖补,充分调动各县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用经济手段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4.目标考核制度。出台《开封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建立健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制度,全面评价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效,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我市完成大气环境治理目标任务提供保障。

解读《中共开封市委、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6-2017年)》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精准、精细、精确治污的要求,加强综合协调,明确治理重点,强化治理措施,细化责任主体,完善政策制度,严格考核奖惩,通过“禁、改、关、停”,统筹推进扬尘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秸秆禁烧、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等攻坚措施的实施,着力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工作目标】

到2016年年底,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在120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在76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在222天以上。

到2017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到省政府下达的下降比例,优良天数进一步增加,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重点工作】

●强化扬尘污染治理

加强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拆迁工程、绿化工程、土地整理等重点扬尘点源排查监管,突出抓好施工工地、道路、露天堆场、渣土及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等各类扬尘污染源综合治理,确保全领域监管、全过程治理、全方位落实抑尘降尘措施,切实减少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2017年转向巩固提高阶段,扬尘污染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

1.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全市排查出的274个建筑施工场地、10个道路施工场地、19个市政施工场地、36个拆迁施工场地、10个水利施工场地等总计349个在建施工工地,以及拟新建项目,必须达到施工工地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6个百分之百,并在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2016年7月17日起,对扬尘治理不达标工地严格实行停工、停建治理;对拒不整改的施工企业,纳入“黑名单”。

2.强化道路扬尘治理。抓好44个扬尘路段综合整治,实行定期保洁、机械化清扫、定时洒水等综合措施,有效减少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和省市县乡级公路积土积尘。市区快速路和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城市主干道路积尘不得超过10克/平方米,次干道和城乡接合部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5克/平方米。

3.强化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治理。所有在用露天堆放场所必须采取围墙围挡、防风抑尘遮盖、自动喷淋洒水、吸尘冲洗等措施,确保物料传送、落料卸料、进出口不起尘。新建各类物料、废渣、垃圾等堆放场所,必须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库房、天棚加围墙围挡储库。2016年8月1日起,未达到扬尘治理标准和要求的,严格实行停产、停业、停用并限期整改。

4.强化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治理。所有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资格手续齐全、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严格实行“挖、堆、运”全过程监控,全面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严禁“跑冒滴漏”和野蛮驾驶。新购车辆必须为全封闭高密封性能的新型智能环保车辆。健全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治理长效机制,基本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2016年7月17日起,严禁不达标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全面取缔非法营运“黑渣土车”。

●强化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统筹推进“改、关、停”等综合措施,全面实现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大幅削减工业大气污染排放量,有效减少工业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1.实现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按照《开封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时限,完成3家水泥粉磨站粉尘治理;10月底前,完成6台炉窑废气提标治理。2016年12月底前,市区和各县占本辖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85%以上的企业均要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开封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对建材和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依法依规严格实行停产治理。

2.严打环境违法企业。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对全市360家涉气企业和66家涉气“小散乱差”企业的梳理分类、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分别采取停产治理、拆除生产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等措施。2016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完成所有涉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清理。

3.强化排污许可管理。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全面推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强化燃煤污染治理

坚持重点突破、标本兼治,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确保实现全市燃煤污染排放总量和燃煤消费总量“双下降”。

1.全面淘汰城市建成区小燃煤锅炉。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176台合计436.98蒸吨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任务。

2.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除实施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的燃煤锅炉外,所有燃煤锅炉全部完成烟气提标治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单台出力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开封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2016年11月1日起,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燃煤锅炉(承担居民集中供暖等民生任务除外)一律停产治理。

3.加强燃煤散烧污染控制。加快集中热力管网建设,逐步提高集中供热率。加快城乡输配电线路和燃气管网建设,以电网改造、燃气进户、热力管网辐射为主,低氮燃气锅炉集中供暖、清洁煤替代为辅的方式,综合采取“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等方式,全面推进城乡居民采暖散煤替代,进一步减少分散燃煤锅炉和居民生活散煤污染。

4.全面整治散煤销售点。加强散煤加工、流通和使用环节执法监管,组织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以劣质散煤“零销售”为目标,加强对全市134个散煤销售点分类整治,凡销售达不到煤炭质量标准商品煤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全面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2016年10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依法取缔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禁燃区域内严禁燃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加强表面涂装、包装印刷行业、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规模化餐饮场所等重点行业和监控对象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1.2016年10月底前,完成39家表面涂装企业、5家包装印刷企业治理任务。2016年11月1日起,依法依规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停产治理。2017年全面关停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企业。

2.2016年10月底前,完成1座储油库、125座加油站、17辆油罐车治理任务,全市所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稳定运行。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达不到治理标准要求的,依法实施停业整改、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或吊销道路运输证。严格取缔未取得资质的“黑加油站(点)”。

3.2016年10月底前,完成110家规模化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油烟整治,全市规模化餐饮场所全部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依规实行停业治理。2017年实现餐饮企业油烟排放全面达标。

●强化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及机动车污染治理

全面加强注销报废、限行禁行、财政补贴、检验管理,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高污染车辆治理力度,提升成品油质量,大幅削减机动车污染排放。

1.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16年10月底前,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在全市范围内限行,在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禁行;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10895辆黄标车和16771辆老旧车淘汰任务。

2.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2016年年底前,按照省统一安排,分阶段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和转让。2017年全面禁止使用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

3.推进油品和车辆排放标准升级。2016年10月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油。2016年11月1日起,严禁销售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

●强化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施策,强化“零火点”目标导向,重点抓好夏收(5月20日至6月30日)、秋收期间(9月5日至11月5日)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基本消除秸秆焚烧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1.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完善9个县区、83个乡镇(办事处)、1905个村民组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体系,实行县(区)干部包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包户的网络化管理机制,凝聚秸秆禁烧社会合力。

2.强化监管执法。切实保障禁烧机构、人员、车辆、经费到位,成立督导组、执法队、巡逻队,深入农村农户、田间地头,做到以地定人、以火查人、责任到人,实现全天候禁烧、全覆盖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焚烧秸秆行为。

3.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严格落实以奖代补等财政政策,推广综合利用先进技术,推动秸秆资源化利用,从源头解决秸秆焚烧污染问题。2016年全市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率在86%以上,2017年在90%以上。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重点做好夏收秋收、冬季采暖和重大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全面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减少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峰值,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危害。

1.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标准与省级标准统一,实施更加严格的应急响应和减排应对措施。

2.编制应急减排清单。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分级编制企业限产、停产、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道路扬尘控制等应急减排清单。2016年9月底前,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完成清单编制并上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区清单同时报送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3.加强重点时段管控。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启动相应级别的工业减排、机动车限行、扬尘控制和禁燃禁放等应急减排措施。

4.加密监测预警。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机制,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要素与空气质量发展趋势分析,及时提出预警和应对建议,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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