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28 09:30 我要投稿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煤散烧的通告》中明确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研究,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加工、运输、囤积、销售、燃用散煤(包括小锅炉、商业服务业、家庭生活等民用煤炭及其制品,简称散煤)。
为此,我市依法全面取缔散煤销售网点,严厉查处散煤隐蔽销售网点,取缔无证照储煤场。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散煤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严厉打击流动运输贩卖散煤的行为,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为此,我市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开封市加快推进燃煤散烧治理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汴政〔2017〕55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在有关区域设置管控卡点,对运输散煤车辆进行有效管控。市公安交警、交通执法等部门抽调执法工作人员驻守重点管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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