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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综合执法队伍 全面加强监管督查——《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煤散烧的通告》解读之五

[摘要]《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煤散烧的通告》中提出:各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工商、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组成的综合执法队伍,全面加强辖区内散煤加工、运输、囤积、经...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煤散烧的通告》中提出:各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工商、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组成的综合执法队伍,全面加强辖区内散煤加工、运输、囤积、经营、销售、使用监管工作。鼓励举报燃煤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提供重大违法线索的,可以给予重奖。举报电话:12369。举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燃用散煤,私自设立散煤销售黑窝点,流动运输贩卖散煤,商户、居(村)民私自采购、囤积散煤。

为了全面完成燃煤散烧治理工作任务,坚决打赢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我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中共开封市委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6-2017年)》要求,制定了《开封市加快推进燃煤散烧治理集中行动方案》,对燃煤散烧治理集中行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按照《开封市加快推进燃煤散烧治理集中行动方案》,我市加快推进燃煤散烧治理集中行动的工作任务是:

一、各县、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燃煤散烧集中整治,加强燃煤散烧治理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商户和居民遵守燃煤散烧治理规定。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原则,依托办事处(乡、镇)、社区网格化社会管理体系,集中开展整治行动,对散煤销售点、老旧小区、小摊贩小餐饮集中区域开展监督检查,实施分类整治。

二、严控散煤运输车辆进入我市辖区,重点做好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村道、生产便道等道路的散煤运输管控工作,告知其进入市辖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四、全面拆除取缔燃煤茶浴锅炉及医院、学校、机关事业单位、施工工地的燃煤散烧设施,加强对已报批锅炉的使用登记及管理工作。

五、依法全面取缔散煤及其制品(含洁净颗粒型煤)销售网点及隐蔽销售点,依法查处非法占地经营散煤的销售点,依法查处加工散煤的经营行为;对已取缔的散煤销售点开展“回头看”行动,防止死灰复燃,对仍存在的散煤隐蔽销售点进行查处。

六、加强对食品摊点(含早、夜市及流动摊点)、小餐馆等食品安全的监管和占道经营的监管,发现燃用散煤的,应当制止并通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予以查处。

七、加强对经营性小商户(除餐饮、茶浴锅炉外)用煤行为的整治,对其用煤行为进行查处。

八、加大对流动运输、流动销售及以各种隐蔽方式运输、销售散煤车辆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在燃煤散烧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生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行为。

九、严禁囤积散煤,对现有散煤由所在县、区政府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回购,交中电投公司统一计量、消化,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散烧办会同市发改、财政、中电投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回购工作应于8月20日前完成,之后发现囤积散煤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加快推进居民“电代煤”“气代煤”工作进度,加强辖区输电线路、燃气管网建设,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全力以赴做好居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

十一、协调中央和省、市财政资金向燃煤散烧治理工作倾斜,及时拨付相关费用,为燃煤散烧治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十二、加大燃煤散烧治理的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报刊、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分阶段、分重点解读燃煤散烧治理和“气代煤”“电代煤”相关政策,广泛宣传使用劣质散煤的危害和使用电、气的意义,以及电、气正确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发动群众参与燃煤散烧治理工作,让宣传活动进家庭、进社区、进村组、进企业、进学校,把宣传的触角渗透到全市各个角落,为完成燃煤散烧治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建立有奖举报制度,依靠群众力量深入挖掘生产、销售、运输、囤积、使用散煤等有关线索,查实后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300元,提供重大违法线索的,可以给予重奖。

十四、对工作开展情况开展督查,对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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