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30 09:00 我要投稿
全媒体记者 任建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在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挖洞、开沟、植桩等;二、在影响人防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三、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四、在人防工程内或者危及其安全的范围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五、擅自将管网、线缆穿越人防工程;六、毁损人防工程孔口伪装、地面附属设施以及防洪、防倒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防工程的出入口、进排风竖井、进排水管道;七、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防护设施,进行穿墙打孔等影响防护效能的改造和装修;八、占用人防工程通风、配电等设备用房作其他用途;九、侵占人防工程的;十、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十一、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十二、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延误传递防空警报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十三、阻挠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十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十五、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违反以上条款和规定,或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人防宣传语: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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