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2-13 13:22 我要投稿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开封市文物局向社会各界郑重公开承诺:
一、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明确勘探发掘流程和工作时限
考古勘探发掘单位按照接受委托的先后顺序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优先实施重点项目的调查、勘探工作。向项目单位提供文物法律、政策、信息、审批程序等方面的服务。对所需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对涉嫌有违法建设苗头的建设单位进行提示和告诫,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1.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时限。建设项目用地的文物勘探发掘工作,每10亩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工程规模巨大、文化遗存复杂确需延长调查勘探时间的,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建设工程中考古发掘时限,由考古发掘单位视地下文物遗存埋藏情况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考古发掘单位不得无故延长考古发掘时限。
2.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成果完成时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勘探结果或《文物调查勘探报告》,考古发掘工作结束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发掘结项报告》。
二、强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维修方案》编制、审核和上报工作,明确文物本体保护措施、展示利用思路和周边环境优化措施
1.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维修方案》在6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审核批复工作。特别重要或情况特殊的延长10个工作日,组织专家完成审核批复工作。
2.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维修方案》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上报上级文物部门。
三、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项目受理审核和上报
1.涉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材料合格的基础上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完成审批工作。特别重要或情况特殊的延长10个工作日,组织专家完成审核批复工作。
2.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项目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上报上级文物部门。
四、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核工作时限
市文物行政部门接受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材料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其间组织专家论证时间不包含在内),符合要求的上报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五、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或拆除项目的审核工作时限
市文物行政部门接受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或拆除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其间组织专家论证时间不包含在内),符合要求的上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
六、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
做好博物馆的审核上报和管理工作。对申请人准备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在1个工作日之内给予是否受理的反馈(不予受理应依法告知理由);资料齐全的,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不包含需要专家论证的特殊程序)给予受理,上报省文物局。设立后的博物馆依法接受市、县文物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对博物馆进行现场考核。博物馆原则免费向公众开放,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40天(8个月)。定时更新博物馆内陈列展览,一年不得少于2次。
以上承诺,坚决履行,敬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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