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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散煤由所在县区政府统一收购——《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煤散烧的通告》解读之三

[摘要]为切实做好禁止燃煤散烧工作,《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煤散烧的通告》中明确规定,在全市禁止生产、加工、运输、囤积、销售、燃用散煤,依法全面取缔散煤销售网点,严厉查处散煤隐蔽销售网点,取缔无证照储煤场,严厉打击流动运输贩卖散...

为切实做好禁止燃煤散烧工作,《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煤散烧的通告》中明确规定,在全市禁止生产、加工、运输、囤积、销售、燃用散煤,依法全面取缔散煤销售网点,严厉查处散煤隐蔽销售网点,取缔无证照储煤场,严厉打击流动运输贩卖散煤的行为,同时严禁采购、囤积散煤。对于各有关方面现有的散煤,在2017年8月20日前,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统一按照市场价收购。对2017年8月20日以后私自采购、囤积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责任。

国家电投开封发电分公司为此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向全市作出公开承诺:采取得力措施,加强运煤车辆监管,坚决杜绝燃料煤流入市场,并制定了现有散煤收购方案。国家电投开封发电分公司向社会各界发出特别提示:市政府通告中规定“现有散煤在2017年8月20日前,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统一按照市场价收购”。因此,该公司不针对拥有散煤的具体单位或个人组织收购,而是由公司燃料部统一负责接收由各县区运来的散煤,即现有散煤的收购流程是各县区统一组织收购后再统一交给国家电投开封发电分公司,由该公司在有关方面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对回收散煤进行计量、检验,并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报告。该公司燃料部在符合公司适燃煤种的基础上,依据检验报告并按该公司当期市场煤阳光采购的合同体系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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